王宝强的离婚一事,小编在这里不多说,因为快说烂了。我们今天因着这件事来说说,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了,那他们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要怎么分呢!


在传统离婚纠纷中,对房屋、轿车、存款等财产的分割相对常见;对股票、出资额、军人复员费、养老保险金等财产权益的分割相对少见;而涉及版权、专利、商标、技术信息等知识产权的分割则更不多见。


那么,离婚纠纷双方当事人,涉及版权(比如担任制片人的电影作品或者继受取得的其他类型作品)、商标(比如具有显著性、识别性的服装品牌/logo、其他图文组合)等知识产权,该如何处理呢?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益、(3)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以及 (4)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前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前述规定显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1)实际取得;或者 (2)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据此,得以分割的部分仅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比如著作人身权之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在可分割之列),且要求待分配财产/收益已经明确可以取得,或者已经实际取得。


综上所述:夫妻离婚后,对于知识产权的处理,是以在夫妻关系还存在期间取得的财产收益作为分割,当然除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外,其余不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