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知识产权体系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个人或公司都加强了对商标的保护,有了商标就等同于拥有了更广阔的市场、更多的销量以及更好的效益。


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下,有个别的人及公司大量注册商标,却并没有真正的使用这些商标,导致其他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往往会因为一些高度近似的引证商标而被驳回,且由于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的近似度过高,相关公众在一般的认知下无法将商标区分开。

“澎湃养车”商标起死回生,全靠这个方法......

遇到这样的情况,不仅对企业而言是一个不小的打击,对企业发展更是不小的冲击。那到底怎么做,才能成功获得商标呢?


2018年11月22日,山东澎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向商标局递交申请第34832406号“澎湃养车”商标,却不想2019年06月11日被商标局部分驳回,原因便是在先注册第5617842号“澎湃”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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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为引证商标的第5617842号“澎湃”商标,在2009年12月21日便成功注册了,已满三年。


山东澎湃汽车对驳回决定不服,遂向商标局提起复审,并对引证商标提起了“撤三”申请。


从该案来看,申请商标“澎湃养车”中,“澎湃”二字为具有显著特征的名词,而“养车”二字属于行业通用名词,并没有商标显著性;引证商标仅“澎湃”二字,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中文部分完全一致,因此,两商标构成高度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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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澎湃汽车认为:

1、引证商标被提出了撤三申请,现处于无效的状态,故引证商标不具有引证作用;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发音、整体含义、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故与引证商标的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误认,不构成近似;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地域差距明显,面临不同的消费市场以及消费群体,且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置于实际使用中,已经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4、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且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仅仅因为在先存在就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有违商标法的立法精神。


最终复审结果,第34832406号“澎湃养车”商标在全部服务选项上核准注册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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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商标的过程中,若是遇到在先注册商标,特别是注册满三年,又没有实际使用的,“商标撤三”就是一个有效的救济手段。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商标局递交撤销申请。


所以,企业或者个人在面临商标遇到在先注册商标,且该商标注册满三年又未使用的情况,就可以尝试使用“商标撤三”来提高获得商标权的几率。


最后,商标作为个人及企业的重要的品牌标志,我们应该重视其作用,当遭遇驳回不要轻易放弃,尤其是经过广泛推广使用的好商标,如果申请的商标遭遇驳回而自身又不懂《商标法》,别着急,您可以通过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专业分析出具解决方案,增加商标复审的成功率,让您的商标起死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