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在商标核准之后企业就已经将商标尽快投入使用,而且在使用的时候最好是留下相关的证据,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要求吗?商标已经核准就是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于商标是否使用什么时候使用也是企业自己可以做主的。但是别忘记商标不是永久有效的,尤其是一直不使用的商标。

 

  尽快将商标使用并且使用的时候留下相应的证据,有利于在商标撤三的时候使用。商标法有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人或单位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当有人对注册商标提出撤三时,就需要提供该注册商标近三年的商标使用证据,防止商标被撤销。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商标三年不使用都会被人提出撤三,而是针对于那种别人想要该商标,但该商标已经被注册了,那么对方就只能通过撤三尝试将该注册商标撤销。

 

另外,商标被驳回也是常有的事,在商标驳回中,对于那些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的商标,提供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可以大大提高复审的成功率。虽然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但是如果是经过企业长期使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公众可以通过该标志识别经营者,那么就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如果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有两个及以上申请人,那么商标局会要求各位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商标在先使用证据,如果大家都有充分的商标使用证据或者大家都没有使用过商标,那么就以抽签的形式确定一个申请人。所以说,如果我们和他人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先的使用证据很重要,能够证明自己越早使用该商标,从而获得该商标的在先申请权。

 

  所以既然是已经使用了商标,顺便留下商标的使用证据,在今后的时间里对企业也是一种帮助,尤其是企业面临各种问题的时候效用尤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