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上海人都知道南翔小笼,是上海的标志性小吃。然而为很多食客所不知的是,有两家中华老字号同时持有“南翔”商标:一家主营餐饮服务,一家主营速冻商品。

 

当主营速冻食品的一方也开始以“南翔”名义授权他人开设餐饮店之后,二者长期共存、彼此泾渭分明的平衡就此打破。为此,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润泽小笼店以及其实际经营者向某某,共同起诉至法院。

 



近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34.2万元,同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持有的服务商标与被告所持有的商品商标是两个不同的商标类别。通常,商品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提供者,直接标注于有形实物商品上,而服务商标用于识别服务提供者,基于服务的无形性特点,其往往附着于与服务相关的场所招牌、工具等物品上。

 

本案中,被告将与原告商标构成相同、近似的“南翔”“南翔小笼标识突出使用于餐饮服务的店招、服务工具等有形物品以及餐饮加盟的招商中,超出了指示其自身商品来源的必要范围,并产生标识服务来源的效果。

 

被告在明知原告服务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仍逾越权利边界,导致混淆误认,构成对原告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法院同时认为,服务名称获得的商誉与注册商标承载的商誉密不可分,故在《商标法》给予保护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再重合保护。

 

同时,原、被告享有权利的商标长期共存,均获评中华老字号等荣誉,对南翔品牌的良好商誉亦都有贡献,相应的市场格局与法律秩序已经形成并为公众认可和接受。因此,考虑到双方主体的形成和发展史、南翔商标的共存现状,亦不宜再将被告行为认定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