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日,北京知产院就陈柏文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被公开,判决书主要针对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世缘公司”)与陈某的商标侵权案进行判决结果公开。

 

案件可追溯到2017年,当年,陈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钱世缘”商标申请,并于20195月成功注册。201910月,今世缘公司以商标“钱世缘”涉嫌商标侵权为由向知识产权局提起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经由国家知产局审查,裁定该商标无效。



 

陈某不服知识产权局的裁定,遂向北京知产院提取诉讼,状告知识产权局。61日,北京知产院针对陈某诉知识产权局一案作出判决。

 

经过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钱世缘”与“今世缘”商标在注册时间上存在差异,后者注册时间远远早于前者,并且二者同时使用在同一服务类别上,尽管二者的经营商品存在差异,但是酒类品种同属于一种或者类似商标。

 

另外,“今世缘”商标已经被企业申请注册使用,在市场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二者在同一服务类别上使用,会引起公众的混淆,故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知识产权局和陈某各执一词,最后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同样认同知识产权局的说法,认为“钱世缘”商标与注册商标“今世缘”在整体上相似,构成近似商标,故驳回陈某的诉讼,并且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用。最终还是决出了胜负,“今世缘”商标最终还是战胜“钱世缘”成为酒类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