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在哈尔滨啤酒商标申请诉讼案件中,由于诉争商标“哈尔滨啤酒”中含有“哈尔滨”地名,在二审行政纠纷中,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但是在复审中,法院认为“哈尔滨啤酒”商标中尽管含有“哈尔滨”地名,但是并不与这一地名的行政划分之间存在混淆,二者之间有明确的区分,诉争商标只是对产品起到限定作用,用来区分产品的来源,因此,诉争商标的一审判决有误。



 

有关于哈尔滨啤酒商标的审理案件从2017年开始,在一审失败后,哈尔滨啤酒公司向商标委员会提供了包含但不限于公司的资料、公司荣誉证书、商标档案信息等主要证据;

 

经过法院和商标委员会的多次查证之后,认为一审的审理中,法院存在误判的行为,“哈尔滨啤酒”与“贵州茅台”、“南京烟”等一样,只是对产品的生产地进行说明。另外,哈尔滨啤酒如今在市场上已经有了一定的品牌影响力,消费者看到哈尔滨啤酒只会联想到其产地是哈尔滨。

 

由此,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遇到以“地名+其他要素”的商标名称时,不能以商标名称含有“行政区划地名”为由予以驳回,此时需要判断诉争商标与行政区划地名之间是否存在区别,是否存在混淆的情况,如果不存在,则予以通过,反之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