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乐高,近年来在不同年龄阶段都被广泛接纳,其公司位于丹麦,截止至2021年,乐高已有89年的发展历史。而商标“LEGO”的使用从1932年开始,该名字首先迅速成为乐高公司在Billund地区玩具工厂生产的优质玩具代名词。

 

乐高公司发现,市面上出现的“乐拼”(“LEPIN” “CHIMO”)等标识玩具,与自己产品上的“乐高”(LEGO” “CHIMA)等注册商标十分近似,于20169月将“乐拼”生产商及经销商,美致等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四被告在涉案产品上使用的标识,足以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相关行为侵犯了乐高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四被告赔偿乐高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双方不服,均提起了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肖海棠介绍,商标侵权的认定,主要从一般消费者以普通注意力分辨是否构成混淆误认进行判断。“乐高”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知名度非常高,如果消费者在市场上看到相关产品,首先想到的是“乐高”标志,或认为“乐拼”产品跟“乐高”有关系。

 

至于赔偿数额,法官通过相关证据确定了涉案产品的销售规模,并推断出涉案产品销售额超5亿,且根据美致公司的审计报告,可以认定整个侵权行为获利达1.6亿元。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乐拼”中英文系列标识,在颜色组合、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与“乐高”系列标识极为相似,极易导致公众混淆,因此“乐拼”中英文标识均构成侵权。

 

最终认定四被告对乐高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规模大、获利多,攀附和模仿的恶意明显,属严重侵权行为,应从重判赔,遂判令美致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乐高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3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