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是很常见的,而商标争议也是很常见的商标纠纷。但是对于这两种纠纷可能了解得不多,因此对于它们的概念容易产生混淆。

 

从概念出发,商标异议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时候,有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向商标局提出不予注册的意见。商标争议是指已经注册成功的某两个商标,因为相同或近似产生了商标权利的争端。



 

商标异议的设置加强了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也可以减少商标工作的失误,还可以给予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保护自身商标权益的机会,避免日后产生商标纠纷。

 

而商标争议的申请人必须要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而且提出争议的时间是在商标核准注册后的五年内,驰名商标除外。争议的两个商标被核准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必须要涉及到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

 

此外,商标异议的申请主体是没有限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对公告期内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争议的申请主体只能是在先注册人。异议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争议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

 

最后,企业要知道,商标异议只能对于申请中且公告期内的商标提出,而商标争议只能在商标注册后提出,而且这两种审理的单位也不一样,商标异议是由商标局审理的,商标争议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对于这样的分类,相信会更加好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