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来讲,宣告商标无效其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对商标进行保护,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体现:

 

①有效的避免他人对商标进行恶意的使用。申请注册的商标是通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使用的驰名商标而来时,是很容易混淆或误导消费者的,从而导致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利益直接或间接的受损,而该类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严格明确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②有效的防止他人对商标进行恶意注册。作为代理人或代表人在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是不得进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而且作为专业的代办机构应该清楚,在明知他人使用的在先商标未注册而进行抢注的,原商标所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不予注册。

 

③对国家地理位置进行保护。当商家想要申请地理标志商标的,但是其相关的商品且并非来自该地理标志所指地区,是容易对消费者进行误导的,这种情况也是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还要提示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继续有效。

 

④为了有效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或已经过初审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若不同的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初审并公告在先申请的;同时申请的,初审并公告在先在先使用的。被驳回的申请不予公告。

 

对商标注册的公平性进行有效的维护。在申请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该商标是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