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企业在商标局注册了一件商标名叫丰和日丽现在现象中其实谐音梗比比皆是,而这注册的新商标其实就是与风和日丽所谐音的。

 

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所指情形,因此不予通过。



 

但是该公司对此决定表示不服他们认为:丰和日丽属于臆造词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而且,此前已经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遵循审查一致性原则,同时应当借鉴另案行政判决。

 

因此,该公司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由此可见此案件最关键的点就在于丰和日丽到底属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对案件经过分析审理后认为:丰和日丽属于对成语风和日丽的不规范使用,作为商标使用,易对公众对于相关成语的正确认知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确实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理应驳回。

 

至于该企业提出的其他案件的处理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诉争商标应予注册的依据。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决定是正确的,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