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黔江区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发布的两幅喷绘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10000元。

 

据渝黔江区监处字(2021)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重庆市黔江区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日前委托黔江区云之翼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设计制作了两幅喷绘广告,并于今年424日对外发布。



 

429日,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发现两幅喷绘广告悬挂于黔江区正阳街道武陵大道南段三磊国汇中心外的公路旁,广告包含“‘佳惠’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全国连锁百强企业””西南最优秀零售商”等字样内容。

 

据悉,重庆市黔江区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8月,由重庆武陵山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属于总部位于湖南怀化的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业。

 

重庆市黔江区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告词中使用了“中国驰名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其次,广告中“最优秀”这一绝对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即广告中不得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82日作出处罚,责令重庆市黔江区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