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开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牛电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终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牛电公司需更名,赔偿北京牛电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天眼查App显示,北京牛电成立于20149月,自2015428日开始使用“牛电科技”的企业名称简称,在第12类小汽车、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商品类别上取得了第16663761号、第16803598号、16951660号图形商标专用权。



 

山东牛电成立于20173月,在其名为“牛电科技”的官方网站以及名为“牛电汽车科技”的微信公众号上大量使用了“牛电科技”“牛电”作为宣传口号,并使用标识作为产品标识对外进行推广宣传,制造并销售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

 

北京牛电认为山东牛电在其产品和推广中使用标识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擅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山东牛电停止使用“牛电”字样、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93 660元。

 

山东牛电辩称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标识不构成近似。依法享有“牛电”“牛电科技”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牛电”“牛电科技”具有合理依据,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牛电企业名称简称是“小牛公司”而非“牛电科技”,无权就“牛电科技”主张权利。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山东牛电涉案使用标识的行为,容易造成混淆误认,构成对北京牛电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不久前一审判令山东牛电需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牛电”字样,停止涉案侵害北京牛电第16803598号、第16951660号、第166637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其官网及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连续十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北京牛电经济损失2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93660元。山东牛电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