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在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标志。商标往往凝结着企业的信誉,承载着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是重要的无形资产。随着我国商标申请注册量逐年攀升,商标恶意抢注的顽疾也日渐凸显出来。

 

我们平常所理解的商标恶意注册,是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损害他人在先权益,或者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商标注册行为。那么如何认定恶意抢注商标?



 

“商标恶意抢注”是人们习惯的一种说法,我国《商标法》上并无明确界定“恶意抢注”的条款,“恶意抢注”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恶意抢注”大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商标抢注行为对原权利人造成困扰,给市场公平竞争带来不良影响的同时,也给商标审查机构带来巨大压力。

 

关于“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没有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此外,商标法规定的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主观要件: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抢注”申请人注册商标,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没有产品,而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提出赔偿请求,我们便可以准确认定他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为要件: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客观(事实)要件:注册成功,抢注商标成功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只有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注”。

 

不管是已经注册还是未注册的商标都依法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判断一个抢注人是否属于恶意抢注商标,就看申请人是否采用了不合理的手段将别人已经使用过或正在使用的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注册,如果是就可认定为恶意抢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