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目前的一些商标抢注行为,本质与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目的背道而驰。由于商标注册成本的不断降低、注册手段的便利化、商标巨大的升值潜力,抢注商标、囤积商标、高价售卖等现象比比皆是,那么对于恶意抢注商标,真正的结果是怎样的呢?

 

结合相关法律我们可以知道,在我国,商标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依法注册商标,是企业取得该商标专用权的法律途径。正是基于商标的这一特性,使得商标恶意抢注成为这些年来屡禁不止现象。



 

商标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恶意抢注商标”就是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在消费者中已产生一定影响但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抢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是一种恶意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对这种行为理应制止。

 

对于其后果,主要是会影响到原商标所有人一些基本的经营行为,“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在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在异议、无效宣告均无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抢注商标或通过谈判协商受让该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