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原告云南西游洞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西游洞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西游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西游洞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而重庆西游洞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据云南西游洞公司消息: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重庆西游洞公司与云南西游洞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再审申请。



 

重庆西游洞公司认为,二审法院错误将“万州西游洞”景区名称和“西游洞”景点名称的使用,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即使申请人的使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也未侵犯云南西游洞公司涉案商标权。

 

二审法院在一审法院未对云南西游洞公司提出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进行认定的情况下,直接改判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且二审法院以现行法律判定重庆西游洞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西游洞”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综上,重庆西游洞公司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云南西游洞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重庆西游洞公司的再审申请。

 

最终,重庆西游洞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驳回重庆市西游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