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韵丰饮品有限公司、尚品习饮(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京0105民初15005号)。除停止侵权,两“李鬼”公司还遭判赔55万元。

 

判决书显示,原告元气森林诉称其在饮料等商品类别上持有多个“燃”文字商标。二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使用“燃”字样的饮品,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四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



 

同时,元气森林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元气森林公司第25109248A号、第25109249A号、第30190888号、第30190889号“燃”文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二被告在指定两家媒体首版显著位置连续30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3.判令二被告赔偿公司经济损失2823401元;4.判令二被告赔偿公司合理费用176599元。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发挥显著识别作用的为“燃”文字,该标识与涉案四商标在字形、读音上均十分近似,为近似商标。

 

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方式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元气森林公司及涉案四商标有特定的联系,造成混淆。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元气森林公司就涉案四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终法院判定,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涉案四商标专用权行为;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另赔偿元气森林合理开支50000元。

 

据了解,元气森林公司分别于20188月、201812月、20192月注册取得了第25109248A号、第25109249A号、第30190888号、第30190889号“燃”文字商标,并通过宣传推广,使“燃茶”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