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北京虎坊桥,始于1991年的“京天红”炸糕,已然成为北京的地标美食小吃。为了尝一口“京天红”炸糕,很多人不惜排队一个多小时。随着名气的增大,关于“京天红”商标的纠纷也频繁引发大众的关注。

 

20197月,京天红炸糕品牌方京天红(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下称京天红公司)曾在京召开品牌维权媒体见面会,就公司被诉商标侵权诉讼等进行了介绍。京天红公司与手握数件“京天红”商标的刘某之间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也被大众熟知。



 

近日,双方的纠纷终于迎来了最终定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刘某诉京天红公司商标侵权、京天红公司诉刘某不正当竞争两案分别作出二审判决,均维持了此前的一审判决,即认定刘某起诉京天红公司商标侵权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京天红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刘某授权他人使用“京天红”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京天红公司经济损失75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京天红公司创立于1991年,其原本是一家国有企业,后经转制成为民营企业,专门制作炸糕等食品。200910月,京天红公司申请注册“京天红”图文及拼音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自助餐馆等服务上。

 

同样在虎坊桥一带售卖炸糕的刘某,自2012年至2014年期间,在第30类炸糕商品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0余件“京天红”“虎坊桥”等商标。并于2019年左右授权他人在炸糕店铺、包装上使用“京天红”等标识。

 

2019年至2020年期间,刘某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京天红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城法院),京天红公司也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刘某及被授权公司诉至西城法院。

 

在刘某起诉京天红公司商标侵权的案件中,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在刘某申请注册“京天红”商标之前,京天红公司的炸糕产品和使用的“京天红炸糕”名称就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京天红公司使用“京天红炸糕”具有正当性。其次,刘某作为同业竞争者,在虎坊桥这一相同地域范围内进行经营,其理应知晓“京天红炸糕”的知名度,其囤积商标的意图较为明显,取得权利的主观恶意较为突出。

 

最后,刘某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多次起诉京天红公司,要求其承担侵犯商标权的责任,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

 

在京天红公司起诉刘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中,西城法院认为,京天红公司的“京天红”字号系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京天红炸糕”也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刘某使用以及授权其他主体在“炸糕”商品和炸糕店铺招牌上使用“京天红”商标,具有攀附京天红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容易使人误认为是京天红公司的商品或者与京天红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西城法院就两案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刘某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