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与竞争对手相似的颜色组合标识会判侵权赔偿吗?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结一起涉及颜色商标侵权的案件,具体如何请我们继续往下看。




瑞典某公司是密封模块产品的生产商,在我国注册有第11945216号蓝黑颜色组合商标。该商标由蓝色和黑色组合而成,蓝色和黑色以同心圆的形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黑色圆圈位于中心位置,四周环绕蓝框。密封模块产品的另一家生产商上海某公司在其网站、展会产品手册上宣传的产品外观上也采用了黑色圆圈位于中心、四周围绕蓝框的同心圆形式。瑞典某公司认为上海某公司侵害了其颜色商标权,遂诉至杨浦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某公司被诉侵权的商品样式为蓝色和黑色的同心圆形式,与瑞典某公司商标仅存在蓝色色号的差异,整体构成近似。上海某公司在同类产品上使用蓝黑颜色组合晚于瑞典某公司,且瑞典某公司的蓝黑颜色组合标识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上海某公司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应当知晓并进行合理避让。据此,一审判决上海某公司停止侵权、在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瑞典某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


上海某公司对此判决表示有异议,随提起复诉遭驳回,二审法院审理后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颜色商标是注册商标的一种特殊类型,该类商标一般会依托一定的使用方式(比如形状)进行上色,颜色要素以及相关的使用方式要素,以及两者的组合,在商标显著性方面起到主要作用。在他人已经注册颜色商标后,虽然颜色本身不会因颜色商标的注册而被注册人所垄断,但颜色加特定使用方式的组合所形成的标记是受法律保护的。其他经营者在经营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时,应避免使用与颜色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使用方式、颜色要素组合而成的标识,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另外再提醒大家一下哦,经营者在进入某一行业时,应该多多了解该行业里其他同行业经营者所使用的商标情况,这样在选择自身的企业商品商标时,就可以避免出现近似或相同的商标导致自己被驳回或者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