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一条简单来说,就是给予驰名商标以全方位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了。

       而事实上,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核准注册的商标是经商标局注册在案的组成商标的可视性标志,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经商标局核准使用有关注册商标并经备案的具体商品。

       如果有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局将驳回其申请,不予注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将构成对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因而,一般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即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即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或使用已经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完全是法律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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