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商标是不是注册品类越多越好?小编有一朋友,属于初创型小微利企业,并不兼广告业务,他曾委托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在第5类注册商标,指定商品项目主要是尿不湿,也就是公司的主打产品。代理公司“忠言相告”注册人在第35类广告服务上将相同商标另行申请,否则今后在产品广告宣传上不能使用该商标。这位老板很是困惑:怎么已注册的商标就不能做宣传了呢?

       当小编告诉朋友商标用在核定商品上可以开展广告宣传、不必在第35类另行申请的建议后,这位朋友心头的结终于解开了。但从这一件事上,我们可以发现有两个方面值得大家共同关注。




一、商标代理机构和申请人要准确理解商标分类

由于商标注册是按类别申请,在相同或类似项目上获得保护,不享有跨类别跨行业的全面保护(驰名商标除外),导致跨类注册的需求产生。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及其注释,第35类主要属于广告、营销服务类,这里的“广告”,是指从事广告代理、设计和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如“广告公司”)所注册的行业,并不是指生产产品的企业将商标用于对外宣传,在此类也必须注册,否则已注册的产品商标今后就不能做广告。倘若正如那家代理公司所言,则注册在第1-34类所有商品上和在第36-45类所有服务上的商标,若需广告宣传均需在第35类同时或后期另行申请,第35类岂不是所有分类中申请量的“超级特大户”?

二是广大申请人、尤其是中小企业是否有必要以“防御性注册”为目的,将商标扩大行业范围注册?

小编认为要量力而行,不是跨类注册越多越好,从而加重申请费负担。要知道,一个企业对所有跨类注册的商标全部投入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不多,导致不少商标“闲置”。“闲置”的原因很多,其中有一条原因是,当初多申请了几件商标,是为了今后备用,可几年过去了,市场形势发生了变化,压根不会再去使用。“闲置”商标还可能产生隐性的不利后果。如果注册满三年后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可能会被他人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

此外,过度跨类保护,增加了商标局的审查工作量。我国商标申请量年年创世界第一,看似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实则不容乐观。中国是“商标大国”,却不是“商标强国”,其任重而道远。

当然,跨类注册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可以有效防止他人在其他行业上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尤其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需要防范被他人“攀附”其声誉,而在其他行业上“钻空”申请。例如,众所周知的“娃哈哈”商标,主打商品是饮料食品,若他人在老鼠药上注册了同名商标,是不是对杭州娃哈哈公司的“娃哈哈”商标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所以娃哈哈公司对全类注册的重要意义就不言而喻。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如果确需“防御性”跨类注册,可以根据自身的实力和品牌发展的不同阶段去分批实施,最好是等主打商标成功注册后再考虑跨类申请。试想,如果申请人的主打商标,即指定的主营项目最终不能成功注册,则在其它行业上即使成功注册,也就“本末倒置”,失去了跨类注册保护的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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