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司法解释二”),该“专利司法解释(二)”将于201641日起施行。从内容上看,“司法解释二”在很多方面表现出特色,例如,坚持问题导向,加大专利权司法保护力度;坚持折中解释原则,强化权利要求的公示和划界作用;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厘清专利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法律边界等。笔者以保护力度和举证规则两个方面为例,谈谈“司法解释二”的变化。

 

  “司法解释二”的第一个变化是加大保护力度,明确专利间接侵权规则。

 

  在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类专利纠纷:不法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侵犯他人产品专利或者方法专利的产品,然而,却将完成专利产品的最后一个步骤留给消费者,比如只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全部组件让其自行安装,但在说明书里给出了指导;或者甚至都没有将产品组件完整提供给消费者,但是却在说明书里留下了足够暗示。

 

  对于这种明显侵权行为,国外称之为“专利间接侵权”,即行为人本身并不构成完整的专利侵权,但却诱导、帮助、教唆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我国现行专利法对其进行规制存在一定的障碍,原因在于我国对专利侵权的判定沿袭“全面覆盖原则”,即“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难看出,当不法制造商刻意规避实施专利权人的全部技术特征而将最后一个环节留给消费者完成时,则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专利侵权。显然,这对专利权利人是不公平的。

 

  为了弥补这一漏洞,此次“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了两种情形的侵权责任:一是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是明知有关产品、方法被授予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积极诱导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诱导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二”的第二个变化是完善赔偿计算证据规则,确立证据妨碍制度。

 

  此次“司法解释二”在侵权赔偿计算上的最大亮点,就是引入了举证妨碍规则。具体来说,就是当采用“侵权获利”法计算侵权赔偿时,在权利人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而如果侵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显然,这种规则的设置,对于矫正侵权人规避“侵权获利”计算方法并向“法定赔偿”逃逸的现象是一种非常有针对性的立法创新。该项规定突破了传统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使得本来不负举证责任的侵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承担了部分举证责任,相应地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从而恢复了诉讼双方的攻防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