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么看美国最高法这项关于商标法违宪的判决

近日,美国一个华裔乐队把《兰哈姆法》(相当于中国的商标法类似的法则)给告赢了。起因是这支乐队想注册一个翻译过来就是“斜眼”的商标,这个词在西方看来是对亚裔人的一种侮辱,根据《兰哈姆法》,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把这个商标给驳回了。然后这支乐队不服气,不停上诉,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准许这个商标注册。

 

诉讼从2013年一直持续到了2016年年底,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判决,《兰哈姆法》违宪。对此,美国联邦政府要求最高法院推翻这一判决结果,因为他们怕这将让一些人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使用一些非常恶劣的种族歧视词语。

 

但是,美国最高法近日做出规定,若某项联邦法律禁止商标使用“贬义”词语,那么将被视为言论自由侵权行为。也就是说,“斜眼”商标是可以被注册的,这起案件也给美国很多类似商标注册带来了新的转机。

 

当然,对于这个判决,很多商标专家、法律专家都发表了不同的观点,有些认同最高法的判决,也有些认为这将出现越来越多的侮辱性商标,是不适于社会发展的。

 

你怎么看呢?

 

那么,在中国,你知道什么样的商标是不能被注册的吗?小编给大家科普一下!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想要商标注册成功,了解规则是很重要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