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PACE计划的主要内容有:

(1)在一个时间,对于一个专利申请,仅得提出一次PACE请求。这样,申请人申请多个欧洲专利的,就不能用一个单独的PACE来涵盖其全部专利申请,从而实现其加快专利申请的目的。


(2)在专利申请程序的任何阶段,均可以申请一次PACE。例如,既可以在专利检索阶段申请PACE,也可以在专利审查阶段提出PACE。在专利检索阶段提出PACE申请的,不会产生加快专利审查的效果。只有在专利申请转到欧洲专利局审查部处理之后,才能提出旨在加快专利审查的PACE申请。


(3)与以前一样,欧洲专利局不会公开PACE请求,PACE请求仍然不会包括在可公开查询的文件之内。因此,对于某一特定欧洲专利申请,第三人仍然不可能知道其申请人是否提出了PACE请求。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驳回对于欧洲专利申请的PACE请求:

  • 已经撤回PACE请求的;

  • 申请人已经申请延长审查期限的;

  • 欧洲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的;

  • 欧洲专利申请已被撤回的;

  • 欧洲专利已经被视为撤回的。


在上述情形下适用驳回PACE请求的,均不考虑申请人可以利用的任何法律救济措施。这就意味着,如果申请人在截止日期前未能对审查报告提交答复的(不管该截止日期是否延长),将视为申请人已经撤回其申请,申请人可以继续进行申请程序,办法是对专利申请进行进一步处理、支付相关费用、提交未能提交的答复,但其申请不能再适用PACE程序。


(5)在到期日前,申请人未能支付相关续展费用的,欧洲专利局将会中止PACE。


对于PACE检索申请,欧洲专利局将会自收到PACE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发布欧洲检索报告。


对于源自《欧洲专利合作条约》的欧洲专利申请,只有在《条约》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6个月期限到期之后,才能申请PACE,但下列情形例外:进入欧洲专利申请阶段后,申请人根据《条约》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放弃根据该两条款可能享有的权利,并支付应付的全部申请费用。


对于PACE审查方面的申请,欧洲专利局将会在提出PACE之日起3个月内和申请人对欧洲专利局审查部的问题做出答复之日起3个月内,发布后续行动计划。


因此,对于专利申请者来说,如果他们希望其欧洲专利申请快速获得批准,就可以提出PACE请求,并同时与欧洲专利局合作,以确保其申请能够更加有效地得到处理。这样,PACE计划就会继续成为申请者申请专利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