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对争议商标“开晒啦”不予核准注册的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引发了行业内对“口号”能否注册商标的热议

  “开晒啦”商标由众享公司于2015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第41类服务上。2015年12月,商标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众享公司不服,于2016年1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复审决定,认定系争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据此驳回了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众享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据此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晒”是网络新兴词汇,具有“炫耀”的含义,商标“开晒啦”整体上具有“炫耀一下”的意思。争议商标指定使用于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开晒啦”并非这些服务提供者经常使用的口号。因此,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服务领域内具有显著特征。据此,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商标是将自己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别开来的标志,且应具有显著特征。而作为常用口号或广告用语一般与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较密切,难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缺乏商标所应具备的显著性。

  

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的本质功能,判断口号类短句是否具有可注册性,依然要以是否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为根本标准。

在口号类商标的显著性判断中,既要考量商标标识本身的含义和构成以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等因素,也要考量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状况以及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等因素,并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