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标界又发生了大事件,“著名商标”将被取消了。著名商标的概念起源于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的概念源于发达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与实践,经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WTO知识产权协议在国际层面得到延伸和推广。中国的著名商标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如省级地域)较有知名度的商标品牌。设立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目的是对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予以超越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商标审查机关或法院需要先认定涉案商标是否是“在我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才能决定是否对其予以更高水平的法律保护。《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指出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而不包含对商品质量或企业信誉的评价。

 

商标法第十四条就驰名商标认定依据的规定更是确认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这意味着一个商家可以仅通过打广告和建立广泛销售网络的方式来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即便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都存在问题。因此,将“驰名商标”理解为政府对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肯定,是一种误读,改变了“驰名商标”概念的内涵。

 

但是政府的驰名商标认定,无意在这种复杂的环境中助推了商家们的“虚假宣传”。2013年修改商标法时在第十四条中增加规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而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商标类型不同,具有知名度的商标仅在保护范围和程度方面被商标审查机关或法院做着常态的量化考察。著名商标是地方上的“局部驰名商标”,其设置和运行都是对驰名商标制度的模仿。驰名商标“异化”的原因及其带来的不良后果也都在著名商标的身上存在。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张茅局长指出,政府评选认定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方式,面临着政府“越位”的巨大风险:一是政府“越位”影响政府公信力,二是政府选择性的支持扭曲了市场公平竞争,三是政府替代市场的评定误导消费者的选择。因此,对驰名商标的改革措施是使其回归法律本位,而对著名商标的改革措施则是彻底取消这项地方性制度,消除对市场竞争的干预,停止公共资源的浪费,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优化政府职能。

 

  而在深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改革工作中,张茅局长表示还应当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发挥企业作为商标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树立商标品牌意识;三是切实加强商标的保护,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加大对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商标等的保护力度;四是努力完善商标品牌服务能力,支持独立第三方对我国商标品牌开展社会化、市场化评价;五是主动参与商标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提高我国商标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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