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规定通常被简称为“撤三”制度,目的在于将商标囤积投机者逐出市场,保护善意的市场经营者,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按照该法律规定,商标权人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自动放弃,商标会自动撤销,成为无效商标:

(1)逾期未能提供使用证据材料;

(2)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虚假或者无效;

 (3)逾期未能提供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在实践中,一些商标权人以为商标一旦注册,就一劳永逸,忽略了商标的使用,或者在某些形式上的使用并不符合商标使用概念的情形,导致该行业的竞争对手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使商标权人面临“撤三”答辩的举证压力。

  为此,公证员建议,商标权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注意保存能够证明商标使用的证据,商标使用的图片或相关资料,商标印刷情商标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商标产品交易文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产品宣传证据等等。如果商标使用情况容易灭失的,应注意及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