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瑞艾瑞泽挑战吉尼斯中国巡演”的大型商业活动是由奇瑞公司举办,并自2014年在佛山等国内多个城市举办。其中,活动现场和媒体宣传都大量使用了与吉尼斯公司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相同的“吉尼斯”“GUINNESS”等标识。此外,奇瑞公司广告宣传中还使用了“曾经,奇瑞公司以自主汽车为中国屡创吉尼斯世界纪录。今天,全新奇瑞艾瑞泽7和奇瑞特技车队一起,再次代表中国挑战世界!”等广告语。

因此,吉尼斯公司奇瑞公司擅自将其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用于挑战世界纪录的商业巡演活动,与吉尼斯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并且涉嫌虚假宣传,其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发送律师函和多次投诉均无果的情况下,吉尼斯公司于去年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要求奇瑞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万元。

 

近日,吉尼斯世界纪录公司诉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奇瑞公司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奇瑞公司除停止使用相关侵权标识、广告用语外,还需赔偿吉尼斯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12万元人民币。

面对着吉尼斯公司的控诉,奇瑞公司认为吉尼斯在我国早已被作为世界之最或纪录的代名词而被广泛认知和普遍使用,涉案巡演活动中的挑战吉尼斯等,是取其世界之最、纪录之含义,并非将吉尼斯等作为区别服务来源的商标进行使用,这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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