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希望在欧盟申请中文商标的申请人而言,需要明确中文商标在欧盟商标注册及后续相关程序中都会被认定为图形商标而非文字商标。相应地,在与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进行比较时,需要注意的是其主要通过视觉方面进行对比,而发音、概念的对比在整体比较中被赋予的重要性则相对较低。如果发现有在先商标与拟申请商标的中文文字内容相同,在后申请人可以考虑通过强化具有自身特色的视觉效果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申请时遭到在先权利人或申请人异议的风险。

对于在欧盟已持有中文商标的在先权利人而言,如需要通过异议、无效及诉讼程序等进行维权时,切勿想当然地将包含有中文的商标的相关公众直接界定为具有中国或者东亚背景的消费群体,而应结合商标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考虑,使在先商标如该案一样在中文文字内容上与在后商标及商标申请完全一致,若视觉效果不同也很难被认定为近似或相同。

EUIPO提醒了中文商标权利人在欧盟开展维权活动时,如果希望将相关公众限定在具有东亚背景、能够认识汉字的相关人群,则应结合商标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尽可能提供证据以说服主管机构或法院。同时,如果无法对相关公众的范围进行如上限缩,进行商标标识的近似性比较时便无需再基于中文习惯执着于发音、含义上的近似性,而应将主要精力投入在视觉方面的比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