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采取商标注册在先保护制度,如果未注册商标有在先使用记录,却被抢注商标并以侵权名义起诉,那么想要合理维权就需要提供时间上要先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使用的证据,并且未注册商标在申请日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


一、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维权成立的条件
1.对于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审查。
有一定影响其实是对商标知名度的认定,可以参考认定驰名商标的各项因素: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情况、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时间、程度、地理范围、其他使商标产生一定影响的因素。

同时,与驰名商标在全国范围内驰名不同,有一定影响的判断还需要考虑到商标使用及宣传的地理范围。通常来说,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已经使用了一定时间,因一定的销售量、广告宣传等而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被视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未注册商业标志。


2.对于商标知名度的判断标准。
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商标的价值在于识别,在先商标的使用人如能在一定范围内建立起消费者认同,即消费者将商标与在先商标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联系在一起,在一定范围内商标共存的现实也不会对相关消费者不受混淆的利益产生损害。

另一方面,商标在先使用人的抗辩权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它并不像注册商标专用权那样是一种近乎垄断的权利,且可将其权利范围“冻结”在原使用范围内,也就是说,其在先使用的影响越大,有权继续使用的范围就越大,反之亦然。对于影响较小的在先商标使用人而言,其意义在于使其免于承担侵权的责任,同时也不会不合理地妨碍在后注册商标的商业发展。 


二、未注册商标继续使用的限制  
在先商标的使用虽然不被认定为侵权,但其继续使用的行为仍有限制。因为在商标注册制度下,法律对于注册商标实行强保护,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只能局限于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已形成的商誉保护。
1.对于商标的形态,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尚不能自行改变商标,对于在先的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改变商标的形态。
2.对于商标的使用主体,按照上述通知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3.对于商标的使用项目,在先商标的知名度限于原有的商品或服务,继续使用的范围也仅能及于原有的商品或服务,不能扩张到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4.对于使用的地域范围限制:
在先使用的地域范围局限于原有的范围,是商标认知度的地理范围,在其原有知名度所辐射的地域范围内,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规模并不加以限制。同时,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突破了物理意义上地域范围的限制,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将限定在原有的网站或网络店铺中销售使用该商标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