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tamil(爱他美)”奶粉是一款来自荷兰的高端奶粉品牌,深受宝妈们的欢迎。然而在2011年以后,中国市场上开始出现一款名为“Aptamil”的纸尿裤,招致了Aptamil奶粉商纽迪公司的不满,一场围绕Aptamil”商标的权属争夺战由此展开。

 

  历时3年,“Aptamil”商标权属纠纷日前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第10000314号“Aptamil”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在(小孩用)纸围涎、纸或纤维素制婴儿纸尿布裤(一次性)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鲁奇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称鲁奇公司)于2011919日注册成立,同年1121日获准注册“Aptamil商标,核定使用在(小孩用)纸围涎、纸或纤维素制婴儿纸尿布裤(一次性)、纸餐巾、纸手帕、纸制抹布等第16类商品上,后该商标转让予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

 

2014116日,纽迪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与其拥有的被核定使用在婴儿奶粉、婴儿食品等第5类商品上的“Aptamil”商标构成商标近似。

 

  根据商评委于2015929日作出的裁定显示,商评委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完全相同,构成相同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围涎、纸或纤维素制婴儿纸尿布裤、纸或纤维制婴儿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关联性较强、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密切关联商品。诉争商标与具有一定知名度及独创性的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密切关联商品上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据此,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在涉案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郑某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诉争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且涉案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随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郑某不服,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组合完全相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涉案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奶粉等商品关联性较强,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多有重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婴儿奶粉等商品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且“Aptamil具体显著性。而郑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区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郑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