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商标的市场价值和企业品牌意识的增强,假冒商标的行为层出不穷。然而,这样的“搭便车”的行为是需要付出法律代价的。今天小编就要分享一个活生生的案例。


2017年1月,广西钦州市某防水工程招标。案件被告人杨某以公司名义投标。杨某中标后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并未使用项目部制定使用的尚方某品牌自粘防水卷材,而是再采购190卷后使用低廉产品冒充该品牌,以次充好,发往工地。自2017年2月开始,杨某陆续8次将假冒尚方某品牌防水卷材共计1008卷送往工地。


杨某最终因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并处罚金三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以为这样的搭便车行为是不会被刑法的。事实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属于违法行为的。最后,小编也提醒企业主们,依法经营,不要为了眼前利益去做危害他人的事情,害人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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