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御房地产公司将旭苑房地产公司借“孔雀城”名义进行预售和虚假宣传严重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为由,要求旭苑房地产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相关维权合理费支出。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旭苑房地产公司赔偿京御房地产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及其他合理开支9万余元。

 

京御房地产公司诉称,其依法持有“孔雀城”系列注册商标,在全国各地开发了大量“孔雀城”楼盘,连续多年荣登中国房地产项目最具品牌价值榜,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旭苑房地产公司未经许可,在某不动产项目上使用“孔雀城”文字和标识开展预售,并在搜狐焦点网上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突出使用“孔雀城”文字及标识,使消费者误认该楼盘项目由原告开发、销售,或者与原告有特定联系,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严重损害了“孔雀城”商标的品牌价值和原告的商业信誉,而被告也借用原告商业信誉和商标攀附牟取了非法利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京御房地产公司系第12611702号“孔雀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旭苑房地产公司在涉案楼盘现场销售及网络宣传过程中使用了“孔雀城”名称以及含有“孔雀城”字样的标识使消费者将“孔雀城”文字及标识与旭苑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楼盘联系起来,在事实上起到了楼盘的识别作用,是一种商标性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将旭苑房地产公司的涉案楼盘误认为系京御房地产公司的“孔雀城”项目,或者误认与京御房地产公司“孔雀城”项目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在类似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故,旭苑房地产公司在涉案楼盘现场销售及网络宣传过程中使用“孔雀城”项目名称以及含有“孔雀城”字样的标识 ,侵犯了京御房地产公司对涉案商标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具有的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不动产商标具有的一定特殊性、旭苑房地产公司的侵权故意、关于涉案楼盘项目的营销情况及涉案楼盘预售市场价值,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50万元。根据涉案侵权行为方式、平台、范围等因素,判令旭苑房地产公司在“焦点网”石家庄频道首页显著位置刊登消除影响书面声明。


遭遇商标侵权时首先不能姑息,先可以向对方协商,赔偿损失,撤销一切商标使用的地方,如协商不利,可上诉至法院。麦知网是一家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商标注册,商标转让可咨询400988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