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旅游、演艺行业日益繁荣,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纠纷也浮出水面。商标作为区分不同经营者的商业标识,对于该行业的经营者来说意义重大,其背后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如何防范商标侵权风险,就成为业界关心的话题。

 

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宋城演艺)将开封市东京艺术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东京艺术中心)、开封一城宋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一城宋韵公司)以涉嫌侵犯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

 

  宋城演艺诉称,其是知名的线上和线下演艺企业,演出项目大型歌舞《宋城千古情》颇具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经过多年持续使用与广泛宣传,第939529号“宋城”商标和第919981号“宋城”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1995年,宋城演艺开始申请注册“宋城”商标并使用,而东京艺术中心2014年才申请注册了“汴梁小宋城”商标。该商标主要使用于餐饮等行业;在“小宋城”文化旅游商区内,将其使用于演出等服务的广告牌、LOGO、宣传资料等处。“小宋城”的核心部分仍是“宋城”,“小”只是描述性,不具有显著性,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因此,二被告使用的“小宋城”是近似商标。

 

  同时,原告还认为,二被告将原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字号使用于上述场所,并将该字号注册为微信公众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东京艺术中心未经原告许可,还将原告商标拼音注册为域名。原告认为,二被告共同实施了上述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

 

  东京艺术中心辩称,其拥有“汴梁小宋城”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汴梁小宋城”商标的使用为善意使用,没有攀附原告商标的恶意。开封的古称是东京卞梁,是北宋的都城。开封是历史文化名城,宋城在开封作为别称、地名使用。“宋城”对于开封企业来说具有历史渊源,使用具有正当性,没有主观恶意。同时,网站域名标注的信息均与原告及其网站无相同或近似,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误认。此外,原告并未实际使用宋城商标,而使用的是“宋城演艺”和“宋城千古情”商标,与被告的卞梁小宋城和开封小宋城有较大差距,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

 

  针对原告提出的字号问题,被告表示,原告字号为“宋城演艺”而非“宋城”。另外,被告拥有版权登记作品《千回大宋》的商标专用权,主营业务为歌舞表演,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不同,与原告的商标或商号无任何关联,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旅游、演艺行业的商标纠纷案件的增加,一部分原因在于经营者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会人为制造一些景点、景区以及景区文艺演出等。同时,景区会有一些附属产业,比如酒店、洗浴等。当这些附属产业使用景点或者景区名字来命名的时候,可能会跟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

 

  为防范商标侵权风险,在使用某一名称作为景区或者景点名称的时候,应该事先查询他人是否已经注册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发展附属产业时也要事先查询该行业有没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已经被注册,发现被注册的要更改名称;未注册商标的,应该及时注册商标,防止被他人抢注;在产业开展大规模宣传之前应进行事先调查,做到未雨绸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