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闪银”商标的归属权终于尘埃落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中郡公司的上诉,“闪银”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得以维持。

 

  据了解,中郡公司于2013125日注册申请“闪银”商标,20152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保险、担保、信托、金融贷款、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电子转账等第36类服务上。

 

  2015127日,闪银公司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中郡公司自成立至今先后在45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共1049件商标,中郡公司无实际使用争议商标的意图,而是通过高额的转让费谋取不正当利益。

 

中郡公司答辩称,该公司虽然申请注册商标数量较多,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注册商标一部分用于自用,一部分拟向社会有需求的企业提供授权许可使用。

 

  20161019日,商评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为中郡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正当利用闪银奇异公司商标以营利的目的,此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商评委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中郡公司不服,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中郡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表示中郡公司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同时其超出经营范围,非以使用为目的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并通过商标转让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也会不正当地占用公共资源,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中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虽然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未就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作出规定,但是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秩序。中郡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1000余件商标,且未提交相关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上述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使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本身成为牟利的手段,而且也会不正当地占用公共资源,影响有正常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商标,增加其注册商标的成本,损害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我国商标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该案中,中郡公司申请注册了共计1049件商标,其中不乏“支付保闪银”“徽信闪银”“五八有房”“周传福”等以擦边球方式申请的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虽然我国商标法并未就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作出规定,但是如果企业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依靠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本身进行牟利,而且不正当地占用公共资源,影响有正常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商标,增加其注册商标的成本,损害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因而企业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被认定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作为市场经营重要的环节须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注册申请人应根据自身所需进行申请,而不能将商标注册作为一种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以微薄的注册成本和违背诚信为基础架构起来的“商标系统”终会因“量”的累积暴露其“质”的违法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