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据海淀法院网消息,因认为被告快餐店在店铺招牌及“美团”平台擅自使用其“永和豆浆”商标,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该快餐店及美团外卖平台的运营者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862735号商标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据原告方面诉称,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9862735号、第4033258号、第5344572号商标并取得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商品服务类别均为第43类:餐馆,自助餐馆,餐厅等。2016年6月27日,商标权人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的独占使用权让与原告,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14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6日。


原告称,在多年的经营中,永和豆浆已经成为国内两岸三地乃至国际市场的知名品牌。“永和豆浆”字样是原告商标体现呼叫功能的显著部分,被告地处繁华地带,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门店招牌及美团平台擅自使用“永和豆浆”字样,是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提供的餐饮服务于原告具有特定的关系,混淆服务来源,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目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美团不止一次因同类问题成为被告


值得注意的是,在之前,美团也因类似原因多次被告上法庭。


2016年8月份,绿茶餐厅所属的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指美团网接纳多家“李鬼”餐厅进驻,侵犯了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将美团网所属的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及“李鬼”餐厅诉至法院,索赔50万元。后续,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了解此案。


2017年6月,知名餐饮公司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呷哺呷哺公司)起诉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及武汉市青山区吧哺吧哺火锅店(简称吧哺吧哺火锅店)商标侵权,索赔50万元。呷哺呷哺公司称吧哺吧哺火锅店在三快公司经营的美团网上以“吧哺吧哺”的名义销售团购火锅套餐及代金券,令消费者造成混淆,而美团作为网络服务商,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为吧哺吧哺火锅店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平台,构成共同侵权”。


美团作为第三方平台要承担责任吗?


美团网作为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只是为第三方餐饮公司提供了一个“展示自我”的平台,难道也要被“连坐”,一起承担商标侵权的责任吗?


要解答这个问题,还是应该先明确一下《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所谓“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是指提供诸如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方面的条件,从而帮助他人完成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要判断美团网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要判定美团网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如果明知入驻商家侵犯了他人商标权,仍向该商家提供平台服务或对其提供帮助,那么美团网的行为是能够构成商标侵权的,反之,则很难断定其行为同样属于商标侵权。


其次,要判定美团网在整个事件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美团网要先在线下与商家进行协商,确定团购内容,然后才能将该信息推送给消费者进而进行消费。如果认定美团网在团购过程中承担的是卖家的部分任务,那么,美团网就有可能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美团网作为一个拥有庞大客户数据的O2O平台,在跟商家确定合作关系时候也应当对商家“真假”及商标在平台的使用行为有准确的核实,这样才能更好的为消费者选择高品质的产品做出保障。而作为商家,预防商标侵权,首先要做到拥有注册商标,然后在相近类别或者全类注册,连同同类商标近似商标在相应类别进行注册,全面布局,防御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