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龙网公司发布含有“葛优躺”图片的微博,葛优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将艺龙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一审法院支持了葛优的诉求,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2018年2月23日,终审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裁定,即艺龙网公司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赔偿葛优各种经济损失7.5万元。


葛优被侵权


演员葛优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纪春生,该角色在剧中将身体完全摊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被称为“葛优躺”,成为2016年网络热词。因“艺龙旅行网”在微博中使用了“葛优躺”等自己的肖像图片,并以此宣传介绍酒店预订等业务。演员葛优怒将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余万元。



案件回放


2016年7月25日,艺龙网公司发布微博,文字内容包括直接使用“葛优躺”文字和在图片上标注文字,该微博共使用7幅葛优图片共18次,葛优认为该微博中提到“葛优”的名字,并非剧中人物名称,宣传内容为商业性使用,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后艺龙网公司于同年8月18日删除了上述微博。

2016年12月7日,艺龙网公司未经葛优审核同意,在其微博发布致歉信,葛优认为该致歉信中艺龙网公司承认了侵权事实,但就此作出的致歉实为再次利用其进行商业宣传,其致歉没有诚意。


法院观点


涉案微博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艺龙网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判令艺龙网公司在其运营的微博账号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75000元。

1、艺龙网公司在其微博中向葛优赔礼道歉是否适当?

赔礼道歉行为既是道德责任,也是法律责任,作为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法律赋予了其强制性的力量;当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法院判决的形式作出时,能够更有效地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并对社会形成行为指引,其起到的社会效果、公示效果及法律效果与当事人在诉讼之外的道歉显然不同。因此,艺龙网公司辩称的其诉讼之外的主动道歉等同于法院判决赔礼道歉的观点不能成立。

另外,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具有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并请求对方谅解的功能,是对被侵权人内心伤害的一种填补,赔礼道歉的效果难以量化。艺龙网公司确实发布了含有致歉内容的微博,但在葛优不认可该致歉微博且坚持要求法院判决赔礼道歉的情况下,致歉微博不能达到相应的致歉效果。故在艺龙网公司确实侵犯了葛优肖像权的情形下,判决艺龙网公司在其微博上公开发布致歉声明。


2、75000元赔偿数额是否过高?

关于经济损失部分,葛优作为著名演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已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艺龙网公司对葛优肖像权的侵害,必然导致葛优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综合考虑葛优的知名度、侵权微博的公开程度、艺龙网公司使用照片情况、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艺龙网公司赔偿葛优经济损失7万余元处理适当。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8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典型案例》(2014年10月10日)赵雅芝与上海琪姿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诺宝丝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姓名权纠纷、肖像权纠纷案--被侵权人的影响力是判断经济损失的重要因素(作为影视明星,其形象在中国大陆具有较高知名度,加之良好的外形和在公众中所产生的良好声誉,使用其形象对相关产品进行宣传可提升该产品的影响力和可信度,对该产品的生产商或销售商亦可带来实际的利益。)


延伸


明星表情包能随意制作和使用吗?

未经明星同意,擅自制作、使用明星的肖像,构成了肖像侵权。其实不仅明星,其他自然人同样享有肖像权,只是明星的肖像权被侵犯的概率要大得多。

所谓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包括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保护专有权。

1、用摄影、绘画、雕塑、表情包等各种方式,再现自然人的肖像,都应经自然人本人同意,或者委托授权,否则即构成肖像侵权。有些明星,对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制作表情包,持完全宽容的态度,这另当别论。否则,如明星追究,表情包的制作人即构成侵权。

2、未经明星同意,使用明星表情包,构成肖像侵权,这种情形最普遍,也最容易被忽视。其实,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将已经制作的他人肖像予以 公布、陈列、复制等行为,都属于此类侵权,但目前大多公号或官网使用了明星表情包做推广,这并不意味着非营利目的使用明星肖像,就不构成侵权。

3、若将明星的肖像丑化、毁损性制作表情包,也构成肖像侵权。

总之,表情包不是你想制作就制作,想使用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