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浪屿是厦门市的著名景区,也是世界文化遗产。同时,“鼓浪屿”还是厦门一家食品企业的老字号商标。可是今年,“鼓浪屿”馅饼的商标持有人――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将厦门市誉海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因在于誉海公司在产品上突出使用了“鼓浪屿”等文字,并且产品包装盒规格、内外装潢、款式和图案等与兴茂公司的包装盒类似,容易造成消费者难以区分的情况。最终法院判决誉海公司在相同产品的包装盒正面突出标注“鼓浪屿馅饼”字样,对商标中含有的描述性内容非正当使用构成侵权。誉海公司在馅饼包装盒上标注“鼓浪屿特产”的行为减损了兴茂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带来的权益,降低了兴茂公司的市场竞争力,这种违反诚实信用、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今年,有一家企业却被老字号“鼓浪屿”馅饼的商标持有人——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因为发现在其所售馅饼的包装盒上标注了“鼓浪屿特产”字样。早在2013年4月,兴茂公司就发现市面上由“厦门市誉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馅饼包装盒上突出使用了“鼓浪屿”等文字。产品包装盒规格、内外装潢、款式和图案等与自己的包装盒类似,容易造成消费者难以区分的情况。



鼓浪屿是知名的景点,作为商标有极高的价值。但同样是因为“鼓浪屿”是一个景点,因此法院认为,誉海公司是“合理使用作为地名的‘鼓浪屿’”。并判定,在涉案馅饼包装盒上使用“鼓浪屿特产”字样中的“鼓浪屿”,是作为地名使用,“意指鼓浪屿的一种特产,系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意义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并没有侵犯兴茂公司享受的商标权利。这个结果让兴茂公司难以接受,明明手持价值连城的商标,却无法禁止竞争对手使用,于是决定继续上诉。


这次,兴茂公司的诉求终于得到了支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


(1)被告在相同产品的包装盒正面突出标注“鼓浪屿馅饼”字样,对商标中含有的描述性内容非正当使用构成侵权。显然属于商标性使用,易造成混淆,原审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


(2)被告在包装盒的侧边标注“鼓浪屿特产”字样虽非商标性使用,然而馅饼的制作并不与鼓浪屿区域特定的如土壤、水质、气候等独特的地理因素相关,同样,现有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该区域具有馅饼制作独特的诸如传统工艺、民间传说等特定的人文因素。


(3)被告在产品的包装盒上以较小的字体标注了生产地址为“厦门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06号二层”的情况下,还在包装盒较醒目处标注“鼓浪屿特产”字样,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该馅饼产自鼓浪屿,其后果不仅使相关公众对该产品的来源产生误导,尤其兴茂公司在馅饼产品上申请“鼓浪屿”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鼓浪屿馅饼”已经与兴茂公司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的情况下,誉海公司在馅饼包装盒上标注“鼓浪屿特产”的行为必将减损兴茂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带来的权益,从而降低兴茂公司的市场竞争力,誉海公司这种违反诚实信用、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无论从鼓浪屿的地理或人文因素的角度,誉海公司在馅饼上标注“鼓浪屿特产”都不具备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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