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平时看什么?谍战剧、宫斗剧、综艺、真人秀......麦小豆今天来和大家说一说科技类竞技真人秀节目——“最强大脑”。

自江苏卫视播出“最强大脑”,至今已经走过五季了,播出以来收视可观,也引起了商标注册人的注目。

这不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简称长江龙公司)和恩德莫尚(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恩德莫尚公司)就为了“最强大脑”第41类商标打起来了,一闹闹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两家公司就第41类“最强大脑”商标提出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引起一场行政纠纷案。

恩德莫尚公司

从国家商标局查询,恩德莫尚公司注册的“最强大脑”商标只有一枚,仅注册于第41类,是于2016年11月18日申请,注册号为21948559号。

▲图片来源:国家商标局

长江龙公司

根据国家商标局查询,长江龙公司共注册有关“最强大脑”商标4件,分别在第9、35、38、41类。

这次的诉争商标为第41类,长江龙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申请,注册号为13521874号,并于2015年2月28日成功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2月27日止。

▲图片来源:国家商标局


案件详情

因“最强大脑”由长江龙公司先注册,恩德莫尚公司无法通过审核,便于2017年4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关于“最强大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

一、“最强大脑”节目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长江龙公司应该知晓该节目,却仍在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与“最强大脑”节目名称完全相同的商标难为巧合。


故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具有不正当利用“最强大脑”节目知名度的故意,损害了恩德莫尚公司对“最强大脑”知名商品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


二、恩德莫尚公司关于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第十条“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和第四十四条“注册不当的商标”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恩德莫尚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诉争商标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被诉裁定作出后,恩德莫尚公司和长江龙公司均不服,并先后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恩德莫尚公司起诉理由

一、诉争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恩德莫尚公司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长江龙公司的抢注行为恶意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二、恩德莫尚公司和长江龙公司存在代理或代表关系,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被诉裁定仅无效诉争商标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上的注册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长江龙公司诉称理由

一、恩德莫尚公司既非在先权利人,也非利害关系人,无权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二、在诉争商标申请前,恩德莫尚公司并未在中国大陆在先使用“最强大脑”节目名称且该节目名称未达到知名程度,长江龙公司不存在不正当利用该节目知名度的故意,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双方均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目前,这起有关于第41类“最强大脑”商标无效宣告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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