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动漫产业发展迅猛,然而动漫产业的发展必然带来相关法律纠纷的增多,知识产权纠纷是动漫产业内最为常见的一种类型。由于发展早、知名度高,外国动漫成了商标侵权的重灾区。今天麦知网要讲的这起商标侵权案例就是典型。


《铁臂阿童木》,日文原名:鉄腕アトム,英文译名:Astroboy或Tetsuwan Atom,又被翻译成《原子小金刚》,是日本漫画家手冢治虫创作的一部科幻漫画作品,于1952年至1968年于“光文社”的《少年》漫画杂志连载。1980年12月《铁臂阿童木》正式在央视开播,该版本来自于日本1963年的黑白动画片(手冢版)。铁臂阿童木成为陪伴80后、90后成长的一个时代记忆,直至今日,铁臂阿童木的动画、绘本以及周边在我国依然受到欢迎。动画主角“铁臂阿童木”的形象也深入人心。



然而,铁臂阿童木却遭到了商标抢注。一公司申请注册“铁臂阿童木”文字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侵犯手塚株式会社的在先著作权和在先商品化权益为由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手塚株式会社对《铁臂阿童木》动漫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但诉争商标仅为纯文字商标,并未体现阿童木的卡通形象,故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侵犯手塚株式会社的在先著作权。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铁臂阿童木”、“阿童木”作为动漫作品的名称以及动漫的角色名称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具有较高知名度,且手塚株式会社基于角色名称的知名度投入了大量劳动和资本获得了较多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借用了在先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所形成的市场声誉或不当损害了其商业利益,使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与在先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的所有人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手塚株式会社的在先权益。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诉争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动漫作品名称以及动漫的角色名称若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该知名度的取得是当事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其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亦是当事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动漫作品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该作品名称以及作品的角色名称可以作为在先权益予以保护。由于我国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商品化权”或者“商品化权益”,当事人可以将动漫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作为一种合法在先权益请求商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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