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无印良品在商标纠纷案胜诉了日本正宗无印良品,引发媒体关注。事件的起因是国内一家名为“海南南华实业”的公司状告日本无印良品侵权,理由是早在无印良品2005年进驻中国市场前,该公司就于2000年取得“无印良品”中文商标在床单、毛巾等物品上的使用权。最终日本方面败诉,并需向中国无印良品赔偿62万元人民币,且今后在中国不得使用“无印良品”中文商标。


日本朝日电视台记者针对该事件做了报道,并到北京对中国无印良品店进行了实地考察。该店在门店设计、布置以及产品设计标签等方面都与日本无印良品别无二致。记者还到了中国无印良品在北京的总部,总部负责人更是直接说日本无印良品抄袭了中国无印良品。报道一出,事件进一步发酵。




那么,“假”无印缘何告赢“真”无印?


事实上,中国无印良品能胜诉不无道理。在我国是实行商标申请在先原则,而非使用在先。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是指同一申请最先申请者取得注册的原则。同一申请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谁取得商标注册,不同制度的国家,所作结论是不同的。在依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国家中,同一申请的商标注册给予最先使用者,而不问申请先后。在依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国家中,则最先申请者取得商标注册,而不问使用先后。中国商标注册制度属于后一种。依中国法律规定,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谁先提出申请,谁便取得商标注册。


经过媒体曝光,该事件接下来的走向会如何?日本无印良品方面会否上诉?麦知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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