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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2年开始的乔丹商标争议到现在已经四年了,期间经历了几次异议驳回,到现在仍是悬而未决的状态。因为自己的中文名字被注册成为体育用品商标,迈克尔.乔丹在2012年向中国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但却被驳回。后因不服商评委做出的判决,又上诉至法院,目前北京市一中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0年9月,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QIAODAN”、“小乔丹XIAOQIAODAN”等在内的商标。2001年,申请获批准。


2012年10月,迈克尔·乔丹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认为乔丹体育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商标的使用会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并以此申请商评委撤销对上述商标的注册。


2014年4月,商评委做出裁定,认为迈克尔·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维持争议商标。


迈克尔·乔丹不满商评委的裁定,于2014年9月2日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商评委做出的裁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争议商标侵权,那侵害的也是迈克尔·乔丹作为特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并不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法》中所规定的“不正当手段”。法院认为双方已经分别形成各自的消费群体和市场认知,以及较为稳定的竞争秩序,因此认为争议商标不应被撤销。综上,法院认为原告迈克尔·乔丹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


球场上的飞人,却因为商标案,在中国一次次折翼。这个事件告诉我们自己的商标一定要保护好,切莫粗心大意。如有任何商标转让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麦知网客服,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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