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状告光明牛奶侵权商标,一审判决侵权,二审改判。这会是怎么回事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美食达人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先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光明公司在相关产品上标注“85℃”不属于正当使用,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侵权行为,侵犯了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易买得公司从光明公司进货后实施对外销售,两者的行为均构成对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光明公司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法院认为美食达人公司从未生产过被控侵权商品(牛奶),也未在牛奶商品上使用过涉案商标,故在牛奶商品上相关公众对于美食达人公司并无多少认知。而光明公司在牛奶等乳制品商品上享有的“光明”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即使对美食达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熟知的相关公众,对于光明公司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予以一般注意,亦自然会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85℃是光明公司采用的巴氏杀菌技术的温度,而不会产生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美食达人公司或与美食达人公司有关的混淆和误认。

   本案究其本质是关于涉案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与温度标识合理使用范围的争议,其主要焦点在于合理界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达到商标专用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那么在商标法里面,怎么去判定商标有侵权行为呢?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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