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漫威之父离世了,其笔下的超级英雄却一直在我们身边。


每一位超级英雄在我国都有很高的知名度,自然有人打起了这些超级英雄的主意,注册起商标了。不过在商标上,超级英雄的超能力却消失了!


今日,我们就看其中一位超级英雄——蝙蝠侠。根据商标局查询显示可知,我国商标局共有“蝙蝠侠”商标87件。



其中我们选几件看一下。第17873092号“蝙蝠侠BAXIA.COM”商标在2015年9月10日申请,核准注册在第12类产品或服务上,并于2016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



不过在2018年1月17日的时候。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引证商标为第3363155号商标。该商标是其在2002年11月8日申请的,2004年1月21日核准注册使用在第12类产品或服务上。



据此,商评委审理之后认为:首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相近,共存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并且,《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为上述在先权益之一。“蝙蝠侠”/“BATMAN”作为影视作品的名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应当作为在先权利得到保护。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影视作品名称“蝙蝠侠”/“BATMAN”含义相同,在其指定商品上注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当,利用了申请人知名电影“蝙蝠侠”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挤占了申请人基于该电影名称及其人物形象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可能损害申请人的相关合法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因此,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其实无论是哪一个行业,哪一个国家,哪一个地区,都需要提高商标保护意识,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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