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冬雨,1992年1月31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2011级本科班,中国内地影视女演员。2010年,因主演张艺谋执导电影《山楂树之恋》被观众熟知,并凭借此片获得第14届中国电影华表奖优秀新人女演员奖、第56届西班牙巴利亚多利德国际电影节最佳女演员等多个奖项。2016年,凭借电影《七月与安生》获得第53届台湾电影金马奖最佳女主角、第2届金砖国家电影节最佳女主角及第23届香港电影评论学会最佳女演员...




可以说,周冬雨已成为90后小生中集人气,流量,好评于一身的实力派演员。随着人气的高涨,周冬雨这个名字也渐渐成为炽手可热的一个商标。


正如鹿晗,易烊千玺,蔡徐坤等众多明星一样,“周冬雨”的名字也注册了商标。而且周冬雨所属的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为其申请了全类商标注册,可以说商标保护很到位了。




然而,是不是这样就可以彻底杜绝被抢注的风险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即使是个别小类,也有可能会被抢注!其中,第25类商标(16499004号)就被一家做儿童用品的公司抢注了!




第3类商标(20146853号)被自然人周某抢注了!要知道周冬雨出名后,一直因为她的外形被人们戏称为小黄鸭。本来是可爱呆萌的小女生形象,却被人蹭了名字,用在了儿童用品和洗发水上,不可谓不扎心。




明星姓名被抢注其实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如乔丹、谢霆锋、papi酱……这些名人的名字,都被抢注过。很多不法商家通过抢注明星名字做商标,企图"搭个便车"、“蹭个热度”,然而他们的做法就一定会得逞吗?当然,法律并不允许!


法律规定

201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表示:将严格限制将明星名字,电影角色,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注册为商标的行为。2018年2月9日,周冬雨授权经纪公司以上述两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侵犯其姓名权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周冬雨百度百科简介、微博截图;相关媒体对周冬雨的新闻报道材料相关证据。


商评委审理后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周冬雨在娱乐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另外,在周冬雨已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已经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情形下,被申请人对周冬雨姓名及知名度理应知晓,争议商标“周冬雨”与演员周冬雨姓名完全相同被申请人未经周冬雨本人授权,将与周冬雨本人中文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其注册客观上利用了周冬雨的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第25类上衣等普通生活消费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认为争议商标与周冬雨存在某种商业联系,从而对周冬雨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


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他人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商评委最终裁定:上述两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同时,周冬雨还对另外一个商标——第8591123号“冬雨周”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这次维权就不那么乐观了。该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8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等商品上,于201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申请人援引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应对应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但因为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日期为2018年2月9日,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2011年8月28日已超过了五年期限,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已经丧失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权利。故,商评委依法予以驳回,第8591123号“冬雨周”商标依然有效。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周冬雨全类注册商标遭遇抢注,后来对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又遭遇过期。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商标提前注册非!常!重!要!商标尽早维权非!常!重!要!找家靠谱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非!常!重!要!


最后,麦知网要提醒您:商标注册要趁早!错过商标注册,别错过维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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