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台北故宫要告北京故宫侵权,但是这侵的到底是什么权益呢?咱们先来了解一下这整件事的过程!


由于未经台北故宫授权,所以,台北故宫11月2日在给当地“立院教委会”的报告中指出,多次电洽北京故宫询问却迟无回应,10月6日决议将以“图档涉嫌侵权”的名义对北京故宫提起诉讼,目前已完成委托诉讼程序,暂时还未向北京地区法院正式提起诉讼。

 

“图档即指图片、图像”,北京故宫出版的《故宫画谱》中,收录了现藏于台北故宫的《溪山行旅图》、《富春山居图》和《早春图》三幅图片,但“未经台北故宫方面授权”。

 

工作人员称,“虽然在《故宫画谱》中,这三幅图片下都有注明‘来源于台北故宫’等字样”,但按照台北故宫“藏品图像授权及出版授权利用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北京故宫在出版物中使用这些图片前,应该向台北故宫提交授权申请书,“获得授权后才能使用”。

 

按照台北故宫方面的说法,发现《故宫画谱》中使用了这三幅图后,台北故宫曾尝试联系北京故宫方面。“去年11月3日,台北故宫曾向北京故宫发函要求补办图像授权,但当年12月16日发现函被退回。随后,12月17日台北故宫又向北京故宫发送了相关的电子邮件,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复。”工作人员补充道。

 

目前,北京故宫暂未就台北故宫提出的上述问题作出公开回应。

 

台北故宫需证明北京故宫有侵权行为

 

台北故宫方面称,在律师建议下,台北故宫文创行销处曾委托相关部门循《海峡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之协处机制处理此事,“与中国国家版权局讨论后,中国国家版权局表示,书画文物照片的原创性非该局认定事项,建议台北故宫提起诉讼确认著作权存在,也建议台北故宫可与北京故宫建立沟通机制,以解决争议。”

 

对此,北京知元同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合伙人张炳楠表示,“根据已有信息,台北故宫或将以著作权侵权为由起诉北京故宫,属于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 张炳楠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台北故宫在北京法院的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应该会被法院受理。

 

但张炳楠表示,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台北故宫如欲获得胜诉,不仅需要根据中国大陆《著作权法》证明其享有涉诉书画文物照片的著作权,并且需要证明北京故宫实施了侵权行为。

 

张炳楠指出,已有信息显示,台北故宫依托台北故宫“藏品图像授权及出版授权利用办法”判断北京故宫未得到授权,但该办法“属于台北故宫的内部规章,其相关规定不属于大陆法院适用的法律范畴,也不属于《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中两岸达成共识的内容,不能被作为确定台北故宫是否享有著作权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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