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1年起茅台集团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国酒茅台”,但是一直都没有被核准注册。贵州茅台集团自2001年9月起,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8次,都未通过初审。直到2012年7月,“国酒茅台”商标获得初审通过,但又在公告期被人异议并异议成立不予核准注册。



    这个期间茅台集团可谓是屡战屡败,屡败屡战。对于茅台公司的精神小编只能说句精神可嘉,但是有些商标名称触及到了商标法所禁止的范畴,那就谨慎申请了。


    2018年8月13日晚间,茅台集团在官网发布《关于申请撤回“国酒茅台”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起诉的声明》,称“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已历时十多年,对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茅台集团“充分尊重,也乐于接受”。“公司决定依法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并谨此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各相关方表示诚挚歉意。”


    商标法所禁止的范畴有哪些呢?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