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时候到底可不可以带有“地名”?如果不能,那为什么会有金华火腿、青岛啤酒、绍兴黄酒等等带有“地名”的商标存在?

注册商标时,能带有“地名”吗?两起案件带你分析......

小编通过以下两起案件,带你走进“地名”商标的世界:


1、哈尔滨归一啤酒商标驳回复审案

哈尔滨归一啤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商标局提出哈尔滨归一啤酒商标的注册申请,遭到了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之一是:哈尔滨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驳回复审、一审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继续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为由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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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二审程序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哈尔滨虽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申请商标中还包括汉字“归一”,“归一”并非汉语中的固定词语,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整体不易被识别为地名,可以发挥表明商品来源的作用,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金门风狮爷御守酒商标驳回复审案

金门酒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2660828号金门风狮爷御守酒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高粱酒商品上。商标局、商评委以金门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为由予以驳回。一审法院维持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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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北京市高院认为,申请商标除金门字样外,还包含风狮爷御守酒文字,在整体上已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人表示金门高粱酒商标是高知名度商标,且在酒类商品上已经形成明显标识,使得申请商标进一步脱离了表示地名的含义。因此,该商标的申请并没有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在上述两个案件里,两件商标都是由地名和其他文字部分组合而成,法院最终均认为商标整体具有除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不同的是,金门风狮爷御守酒商标不仅包含文字“风狮爷御守酒”,且金门二字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形成了商品的标识,而不再具备地理名称的含义。这一论述表明了该商标是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里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在一般情况下会被识别为地理位置,作为商标使用有指示产地的作用而缺乏显著性;地名是公共资源,若成为商标变成单一主体会影响其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常使用,所以,只有当商标中的地名脱离其地理名称含义时,才能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比如字词本身即含有表示地名以外其他事物含义的,第3599903号“海珠”商标申请,“海珠”是广州市一个区的名称,属于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但可以理解为“海之珠”,此含义强于行政区划的意义,故获得初步审定;字词具有能够与地名相区分的引伸含义的,第3209645号“福安FUAN”商标申请,“福安”是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县的名称,但其他含义(幸福、平安)易为公众理解和知晓,故获得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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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含地名的商标“具有其他含义”的情况是怎么样的呢?


情形一:具有较高知名度,为公众广泛知晓并将其作为指示商品来源而不再具有指示地理来源的作用。例:“凤凰”,其第一含义是传说中的一种鸟,当其使用在商品上时,人们也首先针将其视为商标,而不是产地——湖南省凤凰县;


情形二:地名与其他文字组合形成与地名有明显区别的字面含义;如“苏黎世家”,“苏”“黎”为我国常见姓氏,“世家”亦为固有词语,可以理解为世代延续的人家,表达了一脉相承的含义。


现在清楚商标注册什么时候可以带“地名”,什么时候又不能使用“地名”了吧!想要申请商标的朋友,一定要注意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