咦,“江小白”商标之争不是早就结束了吗?可能是小编记忆出现偏差了!


就在1月6日上午,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发布消息称,已于1月3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对“江小白”商标审理终结,白酒品牌“江小白”的商标之争终落下帷幕。

历经7年终落锤,“江小白”商标属于江小白公司!

声明称,最高法维持一审判决,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此前做出的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的裁定,并要求委员会重新裁定。也就是说,“江小白”商标最终被判定属于江小白公司。


“江小白”商标之争始末

2011年,陶石泉与江津酒厂达成合作意向,开发一款定位年轻消费者群体的白酒产品。2012年2月,陶石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新蓝图公司与江津酒厂关联企业重庆市江津区糖酒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定制产品销售合同》。


2011年12月19日,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2016年2月14日核准注册。后经过转让,受让人为新蓝图公司,2016年6月6日,再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江小白公司。

历经7年终落锤,“江小白”商标属于江小白公司!

然而自2013年开始,江小白公司与江津酒厂就陷入了商标争夺战。


对商标提异议无果后,2016年5月30日,江津酒厂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新蓝图公司是江津酒厂“江小白”酒产品的经销代理商,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违反2014年实施的《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此外,江小白公司抢先注册江津酒厂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江小白”,主观恶意明显。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江津酒厂理由成立,宣告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无效。


江小白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2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原商评委被诉裁定;2018年11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支持原商评委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小白公司不服二审判决,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定,江小白公司胜诉,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为商标之争画上句号。


争议核心: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15条规定”

据资料显示,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为: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而在本案中,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即2011年12月19日前,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15条规定。

历经7年终落锤,“江小白”商标属于江小白公司!

此次江小白案件的落幕,是继“新老红牛”与“加多宝和王老吉”之后的翻盘,总算是出现了一次“被告”胜过“原告”,这是一个好的苗头,也是给消费者一个好的答复。也说明了一件商标的价值之重有时候会突破你的想象,也正因如此,江小白公司才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挽回其“江小白”商标。


在国内注册的酒企中,有不少是没有生产酒厂的营销类酒业公司大都是依靠其他酒厂代加工的。江小白公司在最初也是这样的酒企,他们之所以差点儿失去“江小白”商标,主要原因还是该公司在创业之初没有发现自己签署的很多合同存在法律漏洞。而这自然给了对方可乘之机,也为后期的维权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不管是多大的公司,对自己负责才能对消费者负责。同时,商场永远如同战场,“亲兄弟还是清算账”的好。前期合同上的不严谨,当到达一定体量之后必然会面临坐针毡般的难受,当双方都摊牌的时候,也就没有情谊可言了。


不得不说,这次江小白反败为胜的商标案例,其背后固然有领导者和团队坚守长期价值的心,以及他们长期持续创新的努力,但我国法治体系的日益完善,同样也为江小白公司在市场竞争环境中提供了公平又有力的保障。


相信江小白商标一案,能给不少企业带来启发:不管是老企业还是新企业,都需要对商标权益加深法律认识,并学会用法律来捍卫属于自己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