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为大家介绍关于腾讯QQ和奇瑞QQ的相关案件。早在2003年,奇瑞QQ轿车在上市两个月前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QQ”商标,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2类中的大客车、电动车辆、小汽车、汽车等商品上。但腾讯随后在该商标的初审公告期间提出异议。


为了应对奇瑞的商标攻势,腾讯在2005年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汽车商品上的“QQ”注册商标申请。在2008年3月,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此后,奇瑞和腾讯又就这一商标注册提出异议和上诉。奇瑞以腾讯明知公司拥有“QQ”汽车商标的权利在先,却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涉嫌侵权。而腾讯则坚持对“QQ”商标保持高度的持有。

奇瑞和腾讯的QQ之战!


原告腾讯认为奇瑞侵犯己方权利在先,腾讯认为,商评委的裁定依据,属于断章取义。因为,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腾讯公司并不存在“不正当手段”,奇瑞公司也没有“合法”、“在先”使用。


腾讯表示,腾讯公司2003年的销售额已达9亿元,所以在各个领域进行防御性注册。实际上,奇瑞公司在第12类商品上使用QQ商标之前,腾讯就已经在第12类上注册了第1962825号“QQ”(艺术体)商标。而此次腾讯申请注册QQ商标,仅仅是对此前艺术字体商标基础上的延续注册,也是对其享誉全球的驰名商标QQ的拓展注册,完全具有正当性。


腾讯指出,奇瑞汽车从一开始策划汽车名称到后期的推广宣传,无一不是依傍早已知名的“QQ”商标和企鹅公仔来达到宣传效果,这种侵权行为不能产生合法的在先权利。所以事实是,奇瑞汽车在侵犯腾讯公司的在先权利,是奇瑞汽车侵权使用了QQ商标。


针对市高院的终审判决,腾讯方面发表声明:QQ是腾讯深受用户喜爱的驰名品牌。无论是图形、声音以及品牌早已深入人心。虽然品牌维护之路艰难险阻,但不管有多困难,我们保护QQ品牌形象和权益的决心以及力度都不会松懈!


而第三人奇瑞认为腾讯行为属于恶意注册。在腾讯对商评委的起诉中,奇瑞公司是案件的第三人。奇瑞公司认为,争议的“QQ”商标与腾讯之前注册的商标为两个独立的、不相同、非近似的商标,前者是英文字母,后者是鼠标样子的商标。因此,腾讯公司不是延续注册。奇瑞公司认为,我国对汽车生产、销售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根据汽车产业政策,一个没有汽车行业背景的企业是无法获得汽车产品生产资质的。对奇瑞汽车来说,腾讯在汽车领域注册“QQ”商标,就是有恶意的。一旦法庭允许腾讯注册,那么腾讯大量地许可使用,将会使各地出现大量“QQ”汽车。

奇瑞和腾讯的QQ之战!

此外,在腾讯申请注册争议QQ商标之前,奇瑞关联公司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就已经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QQ”商标。


2014年9月15日,双方11年旷日持久的商标大战,在北京市高院有了结果。市高院终审判决,支持商评委此前做出的裁定,判令腾讯撤销汽车等商品的“QQ”注册商标。

2005年5月19日,原告腾讯公司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QQ”商标,2008年3月7日获准注册。2009年11月26日,本案第三人奇瑞汽车以上述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中关于复制模仿驰名商标、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等规定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腾讯QQ商标的申请。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腾讯QQ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据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腾讯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称:腾讯公司在多领域注册“QQ”商标,是对“QQ”的保护性注册。商评委作出的争议裁决存在明显错误和漏审情形。奇瑞汽车作为第三人表示,对奇瑞汽车来说,腾讯公司在汽车领域注册“QQ”商标,就是有恶意的。腾讯已侵犯奇瑞“在先权”。


其实早在2003年,奇瑞QQ轿车就曾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QQ”商标,但腾讯随后在该商标的初审公告期间提出异议。


商评委在奇瑞汽车对争议QQ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后,作出裁定书,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据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腾讯应避让奇瑞“在先权”。


商标最终判决,2013年2月,商评委裁定,腾讯公司持有的争议商标依法予以撤销。此后,腾讯两次上诉,而北京一中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后都裁定,维持商评委的裁定。法院认为汽车商品和通讯服务差距较大,二者不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即便是防御性商标,也应当对奇瑞公司享有的在先权利进行避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