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被称为注册商标,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涵义概括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最早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驰名商标制度是为充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创设的,其宗旨是合理保护相关的商标所有权,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驰名商标比商标更能巩固企业在市场的地位,保护自己的品牌,对方恶意抢注,侵权,所以中国企业纷纷申请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一般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考虑这些: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